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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秦文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秦文涛,贾莉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696号原告(执行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87041668J。负责人:王培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良明,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峰,该行法律顾问。被告(申请执行人):秦文涛,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山区,。第三人(被执行人):贾莉莉,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秦文涛、第三人贾莉莉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29元,减半收取计2164.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代丽荣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人民陪审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