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建光苏红刘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库建光,刘慧,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111号申请人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库建光,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刘慧,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苏红,地址涿州市32。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库建光、刘慧、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库建光、刘慧、苏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库建光、刘慧、苏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库建光、刘慧、苏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 李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乔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