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欢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辽02刑更1320号罪犯吴欢欢,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闵刑初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欢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7日被投入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5年5月18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13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欢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月获表扬1次,2016年1月获表扬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吴欢欢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欢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欢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唐庆福审判员华云捷审判员徐凤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