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耀祖和朱敬德;火兴仁;李俊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王耀祖,朱敬德,火兴仁,李俊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630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住所兰州新区。负责人:张延成,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重福。被告王耀祖。被告朱敬德。被告火兴仁。被告李俊智。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与被告王耀祖、朱敬德、火兴仁、李俊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61元,由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薛国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