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06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6014035802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文惠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锡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过峰,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迅洲,该局政策法规信息科科长。被执行人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8293138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溪南)。法定代表人陈丽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惠人社察理字[2016]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惠人社察理字[2016]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违反《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责令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为职工陈威补申报缴纳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基数94224元应缴社会保险费合计39721元,其中单位缴纳29827元,涉及个人部分由陈威个人承担。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为职工陈威补申报缴纳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基数94224元应缴社会保险费合计39721元,其中单位缴纳29827元,涉及个人部分由陈威个人承担。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书、监察询问笔录、关于解除办公租赁合同的情况说明、办公室租赁合同解除函、职工信息汇总表、单位申报情况汇总表、验证记录、考勤卡表、刷卡记录表、工资表、案件中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仲裁裁决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小结、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理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案件调查报告、提请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复函、无锡市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结算表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惠人社察理字[2016]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惠人社察理字[2016]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军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戴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