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杨爱云、杨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杨爱云,杨灿,杨艳丽,张丽,杨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854号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闻集乡闻集村。法定代表人:赵纪华,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根,该单位职工。被告:杨爱云,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灿,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艳丽,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丽,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环,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杨爱云、杨灿、杨艳丽、张丽、杨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在未给五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前,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赵弋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银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