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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杨爱云、杨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杨爱云,杨灿,杨艳丽,张丽,杨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854号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闻集乡闻集村。法定代表人:赵纪华,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根,该单位职工。被告:杨爱云,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灿,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艳丽,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丽,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环,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杨爱云、杨灿、杨艳丽、张丽、杨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在未给五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前,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赵弋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银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