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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力与祝尚刚、雷先贵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祝尚刚,雷先贵,卢成梯,罗来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078号原告:马力,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娘热北路地质花园,身份证号码×××。被告:祝尚刚,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雷先贵,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卢成梯,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罗来学,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马力与被告祝尚刚、雷先贵、卢成梯、罗来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马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