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与唐雪琳、朱延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唐雪琳,朱延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20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城西路180号。负责人:何家金,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喜,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雪琳,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朱延武,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与被告唐雪琳、朱延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缓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雅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