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579号原告:郭某,女,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毓德,赣州市南康区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少辉,赣州市南康区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董某,男,195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郭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香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