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6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种衍玲、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衍玲,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6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种衍玲,女,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薛城区。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蔡桥街蔡桥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3654-X。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凌显红(曾用名凌显鸿),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关于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凌显红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3.2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凌显红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25.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