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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宏斌与王培兵、叶红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斌,王培兵,叶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赵宏斌,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培兵,男,1967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叶红娟,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宏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培兵、叶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培兵名下拆迁代办费。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玉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