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665号原告:苏某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丹,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宁,上海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姚学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