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波芙与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芙,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889号原告:刘波芙,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20层2单元2302。法定代表人:黄春飞,经理。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路16号院11号楼11层1103。法定代理人:欧阳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芙与被告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张爱卿调解,原告刘波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芙撤回对被告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