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冬梅,刘培清,杜芳,张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87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冬梅,女,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培清,男,196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芳,女,198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彩霞,女,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梅、刘培清、杜芳、张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