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沧县国土资源局、吴国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沧县国土资源局,吴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1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路飞,局长。被执行人:吴国臣。申请人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擅自占用土地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内容:退还4942平方米土地,并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98840元。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执法卷宗一册(若干页)。本院认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听证时限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准予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世彬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赵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