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连红与王建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红,王建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050号原告:陈连红,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河,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鹏,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连红与被告王建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连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连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元,由陈连红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