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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连红与王建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红,王建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050号原告:陈连红,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河,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鹏,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连红与被告王建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连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连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元,由陈连红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