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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术生与王朝艳、张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术生,王朝艳,张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373号原告:赵术生,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旺苍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艳,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旺苍县,居民。被告:张容,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旺苍县,居民。原告赵术生与被告王朝艳、张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赵术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术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北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青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