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术生与王朝艳、张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术生,王朝艳,张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373号原告:赵术生,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旺苍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艳,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旺苍县,居民。被告:张容,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旺苍县,居民。原告赵术生与被告王朝艳、张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赵术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术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北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青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