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丛志胜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峰房产营销策划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志胜,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峰房产营销策划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532号原告:丛志胜,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峰房产营销策划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丛志胜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峰房产营销策划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志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丛志胜负担。审判员  宫云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