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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焦小林与孙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小林,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焦小林,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孙明,男,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小林与被执行人孙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欣审 判 员  王元山代理审判员  糜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