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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建湘与炎陵县大拇指汽车维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湘,炎陵县大拇指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241号原告:唐建湘,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被告:炎陵县大拇指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炎陵县。经营者:魏芳,女,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建湘与被告炎陵县大拇指汽车维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唐建湘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建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湘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建湘负担。审判员  周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