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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丙正、王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丙正,王福霞,董立永,安荣红,付强,宋春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201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丙正,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王福霞,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董立永,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安荣红,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付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宋春荣,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丙正、王福霞、董立永、安荣红、付强、安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