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丙正、王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丙正,王福霞,董立永,安荣红,付强,宋春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201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丙正,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王福霞,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董立永,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安荣红,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付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宋春荣,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丙正、王福霞、董立永、安荣红、付强、安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