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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滕与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滕,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5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滕,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A座6D。法定代表人:苗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华,男,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滕因与被上诉人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间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滕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期间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高滕不存在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的行为,之间网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重大损失,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之间网公司的损失与��滕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之间网公司与高滕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一审判决对工资差额的认定有误,之间网公司对高滕的降薪幅度超过公司规章制度规定;3、在高滕降职问题上,未先进行轮换岗位再进行降职,之间网公司对高滕降职降薪均无规章制度依据。之间网公司辩称,不同意高滕的上诉理由,要求驳回高滕的上诉请求。高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之间网公司向高滕下发的《开除通知书》;2、之间网公司应继续履行与高滕签订的劳动合同;3、之间网公司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48054.24元;4、之间网公司支付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超时、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2786.92元;5、之间网公司支付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7034.5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滕于2015年4月7日入职之间网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又于2015年7月7日续签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关于工作职责一节的约定,之间网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及高滕的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和工作表现,可调整高滕的工作范围、职责、劳动报酬及工作地点。高滕入职时,之间网公司对其进行入职培训,内容包括集团管理制度、部门职能、规章、岗位职责等,并以管理制度测试题的形式对其进行了考核。测试题目中有关员工绩效考核题目中为“绩效考核最终结果权重为:自评占15%,上级评审占85%”。高滕签署了《员工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承诺书》,承诺将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公司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远景投资集团管理制度》手册规定,公司已生效其他书面文件中有关管理制��的规定,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入职前已生效的、入职后作出修改的和新制定的管理制度。2015年4月24日之间网公司向高滕发放《远景投资集团管理制度》。2015年9月29日高滕再次签字确认“本人已对以上《员工须知》清晰了解并同意,并且已经参加入职培训学习了《员工入离职管理办法》、《保密制度》、《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实施细则》、《电话使用管理制度》、《OA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制度》、《电子邮件管理规定》、《环境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岗位调整管理办法》、《福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培训学习管理制度》、《优秀员工评选奖励办法》、《团队评比奖励办法》、《财务报销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办法》、《员工宿舍管理制度》、《驾驶员加班管理规定》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本人已充分理��并自愿接受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罚”。2016年1月6日,之间网公司向高滕送达之间网管理制度。之间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包括:1、《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福利补助组成,绩效奖金是指员工完成岗位责任及工作,公司对岗位所达成的业绩而予以支付的薪酬部分,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发放相结合;2、《员工入离职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员工须按要求定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和薪资发放的依据;第十三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属于待岗人员;第十四条规定员工薪酬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和调整。员工实际未履行岗位职责期间,按国家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公司根据员工劳动纪律、考核结果或业务调整等情况,对表现不佳的员工予以辞退;3、《绩效考核办法》中规定:考核结果是当月考核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其中C级扣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的25%-100%(考核分数为大于等于30分、小于60分),D级(考核分数为小于30分)停发全部考核工资。同时规定,员工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人力资源部应予以复查。复核结果属于最终绩效评定,员工必须签字确认,不签字确认者视为严重违纪,可处以降级、待岗学习或开除。高滕签署的《岗位职责说明书-之间网副总编》显示其岗位为之间网公司副总编,直接上级为之间网负责人,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为:负责之间网公司编辑团队建设和管理,对编辑团队工作内容和绩效负责;根据之间网公司发展要求,把控团队组织结构和人资成本控制,提出编辑团队各级人员能力、素质要求,对团队人员入、离职负责,建���编辑团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审批权限、绩效考核、员工培训等。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协助网站总编工作,研发、策划重点栏目内容,组织人员进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全面负责网站首页及所有频道栏目资料和信息的审校;负责网站的策划、改版和调整,并代表网站对外发布网站的信息,承担网站的法律责任,审查各频道的设置……保证与网站宗旨的一致性等。1、高滕与之间网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存在争议。之间网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下发《关于给予高滕降职处分的通知》以高滕在管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以致出现军事频道原高编马妍等人开通个人公众号,先于之间网公司对外私自发稿与文化频道原高编何婉璇因多次大量恶意刷取流量导致公司被百度以恶意点击、作弊为由追究公司责任,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重大问题,经2016年1月30日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免去高滕编辑部副总编职务,降级为主编级别,薪资待遇相应调整。高滕在该通知书上签署“此通知未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属无效通知”,书写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之间网公司为证明高滕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情况,向法院提交:1、马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及谈话录音,上述证据显示高滕作为马妍的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考核管理,谈话录音显示高滕知晓马妍在其他网站先于之间网公司发表原创文章的事情,公司负责人问其为何不报告,是否能负责,并针对马妍一事作出处理意见。高滕对马妍在其他网站先发布稿件则表示是涉及军事稿件属于敏感话题,由第三方先行报道可以规避责任。之间网公司负责人对高滕的此回复则表示,高滕在明知选题不行的概况下,就不应该去做。高���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马妍在第三方网站先于之间网公司发布稿件的行为,是因为涉及军事题目敏感,为规避责任。2、何婉璇工作过失确认单、工作过失处理单及员工绩效考核表,上述证据显示何婉璇于2016年1月恶意刷取流量,导致百度公司以恶意点击、作弊为名,追究公司责任,高滕在处理单及考核表中作为部门负责人对该员工作出处理意见。高滕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何婉璇刷取流量时,其本人并不知晓,不应由其承担责任。高滕提交2016年2月19日与马松华的录音,录音中其明确表示无法监管何婉璇刷流量,其不应负责。同日,王文胜与其沟通降职调薪,将其工资调整为15000元(固定工资4850元、岗位津贴2700元,饭补450元、绩效工资7000元),其表示不予接受。之间网公司对上述两段录音表示马松华和王文胜本人记不清楚有上述录音情况,明确不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3、之间网公司提供高滕2016年1月《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表》,显示自评分为80分,公司考核评分为50分,初评等级为C,其上级领导意见与处分通知中关于高滕存在失职行为的意见一致。2016年2月《员工绩效考核表》显示高滕自评分90分,自评内容中高滕以副总编身份汇报工作,公司中各部门意见为高滕不服从工作安排,无工作量,经研究决定给予高滕待岗学习处分。高滕不认可上述考核表的真实性,仅认可自评内容。之间网公司表示因高滕对考核结果不认可,拒绝在考核表签字确认,但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公司有权对高滕此种行为作出处理。2016年3月5日之间网公司向高滕下发《待岗学习通知书》,内容为公司于2月1日下发《关于给予高滕降职处分的通知》,免去其副总编职务,降为主编,高滕不接受公司处分决定,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拒不认错,不履行历史文化频道主编岗位职责,态度恶劣,多次在部门会议中顶撞上级,在公司公告栏通知上乱写乱画,给公司风气造成极坏影响,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高滕自2016年3月7日起开始待岗学习,期限为30天,待岗期间自主学习公司有关制度,所有工作暂停,在岗位学习后,有考核机会,若不能通过考核,将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待岗期间发放待岗工资每月1720元。之间网公司主张高滕在接到此通知后,长时间在公司办公场所肆意游荡、不听劝阻,影响他人工作,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不服从工作安排,擅闯高管会议现场,扰乱会场秩序,待岗学习期满,拒不参加公司管理制度的考试。之间网公司就上述主张向法院提交多段视频材料,其中监控视频中显示高滕在2016年3月8日至4月1日期间,在工作时间多��在办公区域内走动;2016年3月9日视频显示高滕不顾阻拦进入会议室;2016年3月25日视频显示高滕拒绝参加公司安排的待岗学习相关制度的考试。高滕主张其属于孕期,走动属于正常活动,并未扰乱公司秩序,亦表示其作为市场部主编,也属于公司高管,也应参加公司的会议。2016年4月2日之间网公司向高滕送达《开除通知书》,以高滕在担任编辑部副总编期间,一是未经公司许可,私自授权编辑人员使用了大量未取得版权的内容与商业图片,导致公司被迫与版权方签订了多个惩罚性协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因多次大量恶意刷取流量导致公司被百度以恶意点击、作弊为由追究责任,封闭公司账号,扣减分成,破坏与百度的合作关系,损坏公司名誉,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三是管理混乱,欺骗上级,出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部分频道关闭。四是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严重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公司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高滕主张公司作出解除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应予以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间网公司表示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任命曾祥楠为公司副总编,也无法继续履行与高滕的劳动合同。2、双方就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存在争议。之间网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高滕支付工资,计薪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高滕主张之间网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的工资,对应的工资支付期间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高滕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2015年5月、6月实发工资数额22495.25元,2015年7月工资22180.25元,2015年8月至11月每月均有三笔工资,数额为11117元、7850元、3213.25元,总额为22180.25元,2015年12月三次转账金额为10446.05元、7471.77元、3182.84元;2016年1月为10034.31元、476.19元;2016年2月3067元、1200元、4121.6元;2016年4月5日金额667元。高滕表示每月发放第一笔工资为固定工资,后两笔工资款项合计为绩效工资,其本人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数额为税前28000元,税后实发应为22495.25元,2015年11月前工资已足额发放,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存在工资差额。高滕提交工资条显示高滕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4000元、固定工资7350元、职务津贴7350元,绩效工资8100元,补贴1000元,存在住房(公积金)扣款时,实发税后工资为22180.25元,未扣住房款之时税后实发工资22495.25元。之间网公司对银行转账明细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双方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为12550元,之间网公司对高滕的工资条真实性不予认可。之间网公司表示对于绩效工资应根据考核结果发放,2016年1月高滕考核不合格,当月无绩效工资,仅发基本工资,2016年2月高滕岗��调整为主编后,应按照主编级别发放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2016年3月至离职,高滕属于待岗期间,仅发放1720元。之间网公司向法院提交2015年12月高滕绩效考核表,显示高滕对考核结果签字确认,显示2015年12月高滕存在请休事假1.06天。另查,高滕在仲裁期间主张其税后工资应为22180.25元。3、高滕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之间网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高滕为证明其存在加班,向法院提交王文胜之间网群聊信息,高滕表示该群聊为之间网公司群聊信息,在信息中,王文胜于2016年2月10日下午发送信息“张岩身体不适,已经由司机送医院打点滴了,早上就去医院看了下,说是食物中毒。吐,现在就徐春鹏值班”。高滕回复“好的,收到,我看看再安排谁。……一时半会协调不出来人,我在外面一会我回家之后盯吧”。王文胜回复“不着��,现在有春鹏,反正流量也不高,春节期间”,高滕回复“这几天流量我都盯着呢,正常水平”。王文胜“比160可低多了”。高滕答复“这几天报了啊,除夕到初二60,初三、初四80,初五、初六100,除夕到初二任务完成了,大过节的谁看电脑啊”。高滕另提交视频资料,表示是其对着电脑录制的OA办公系统中人力资源专员向其发送的加班表及考勤确认单,从确认单中显示人力资源需每月将考勤表汇总,之后上报至公司,2016年1月显示其存在加班。之间网公司对高滕提交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4、双方就年假也存在争议。高滕向法院提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其入职之间网公司前已累计工作满十年,高滕在职期间并未享受未休年假。之间网公司对社保缴费记录不持异议。高滕以要求撤销解除通知、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7832号裁决书,裁决:1、之间网公司向高滕支付2015年12月、2016年1月工资差额2162.28元;2、之间网公司向高滕支付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4327.63元;3、驳回高滕其他仲裁请求。高滕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就解除一节,从之间网公司入职时对高滕进行管理制度考核、数次发放的制度,可确认之间网公司已将公司规章制度送达,高滕知悉之间网公司规章制度。高滕签署《岗位职责说明书》对其岗位进行明确规定,需负责之间网公司编辑团队建设和管理,对编辑团队工作内容和绩效负责;根据之间网公司发展要求,把控团队组织结构和人资成本控制,提出编辑团队各级人员能力、素质要求,对团队人员入、离职负责��建设编辑团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审批权限、绩效考核、员工培训等。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协助网站总编工作,研发、策划重点栏目内容,组织人员进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全面负责网站首页及所有频道栏目资料和信息的审校;负责网站的策划、改版和调整,并代表网站对外发布网站的信息,承担网站的法律责任,审查各频道的设置,保证与网站宗旨的一致性等。从之间网公司提交的对话录音中体现,高滕团队中马妍存在开通个人公众号,先于之间网公司对外私自发稿的行为,高滕对此明确知晓,却不向上级进行汇报,高滕虽表示系为规避法律责任,但高滕作为副总编辑本就具有对网站发布信息进行审阅发布的职责,将应由自己承担的职责通过在第三方发布降低自己审核工作,确属不当。就何婉璇存在刷取流量的行为,法院认为高滕虽主张其无法知晓人员恶意刷流量的行为,但《岗位职责说明书》亦规定高滕需建设编辑团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审批权限、绩效考核、员工培训等,显然高滕对于何婉璇的工作中存在过错,存在制度不健全的失职行为。从之间网公司提交的由高滕签字的2015年12月的《员工绩效考核表》可以体现,之间网公司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也是按月由员工进行自评,由上级主管进行部门评定,并据此向员工发放工资。故之间网公司结合高滕上文中所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高滕作出2016年1月《员工绩效考核表》,高滕拒绝在上述考核表上签名,《绩效考核办法》中规定,员工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人力资源部应予以复查。复核结果属于最终绩效评定,员工必须签字确认,不签字确认者视为严重违纪,可处以降级、待岗学习或开除。鉴于上述情形,法院认为之间网公司对高滕��出降职处理并无不当,但高滕在接到降职处理后,从之间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高滕并未服从公司的降职管理,之间网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要求高滕待岗学习也无不当,但从视频资料显示,高滕拒绝学习,仍存在不服从管理,在被明确拒绝后仍不顾阻拦进入会议室的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有鉴于此,之间网公司对高滕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事实充分,综上,高滕要求撤销《开除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就工资差额一节,高滕在仲裁期间主张的税后工资为22180.25元与诉讼过程中主张的22495.25元间的差额为公司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扣款所致,故法院认为,在之间网公司对高滕绩效考核为合格时公司向其支付固定工资及绩效工资税后为22180.25元,之间网公司虽提及2015年12月绩效考核表显示高滕当月存在请休事假的情况,但鉴于之间网���司并未就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视为之间网公司认可就工资裁决结果,之间网公司应向高滕支付2015年12月工资差额1079.59元。对于2016年1月工资,法院认为,之间网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高滕当月评定结果为C,扣发高滕当月绩效工资并无不当,但仍应向高滕支付固定工资差额1082.69元。对于2016年2月工资,绩效工资部分如上文中阐述,公司对高滕绩效扣款并无不当,但对于固定工资部分,法院认为,之间网公司表示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即对高滕进行岗位调整,但从公司提交的调岗决定书送达时间上仅记载为2016年2月22日,且高滕提交的录音中显示公司在2016年2月19日王文胜才明确向高滕告知调整岗位的情况及工资标准,故法院认为,在2月19日前高滕的固定工资仍应按原标准核算,鉴此法院核算,之间网公司应向高滕支付2016年2月工资差额9367.47元。2016年3月,之间网公司对高滕作出待岗学习调整,公司向高滕发放的工资在扣减社会保险后不应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2016年3月之间网公司应向高滕支付工资差额1053元。鉴此,之间网公司应向高滕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合计12582.75元。就高滕主张的加班工资一节,法院认为,高滕提交的微信记录仅显示其在春节期间注意了公司网站的流量,不能证明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高滕提交的视频资料,无法与原始记录核实,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高滕主张的存在加班不予认可,故对其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法院认为,高滕提交的社保记录显示其已累计工作满十年,每年可享受10天年休假,之间网公司并未安排高滕享受2015年度带薪年休假,结合高滕当年度工资标准,经法院核算,之间网公司应向高滕支付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14327.63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一、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滕支付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七角五分;二、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滕支付二○一五年四月七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一万四千三百二十七元六角三分;三、驳回高滕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一节,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滕作为之间网公司副总编,其职责包括负责之间网公司编辑团队建设和���理,对编辑团队工作内容和绩效负责;根据之间网公司发展要求,把控团队组织结构和人资成本控制,提出编辑团队各级人员能力、素质要求,对团队人员入、离职负责,建设编辑团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审批权限、绩效考核、员工培训等;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协助网站总编工作,研发、策划重点栏目内容,组织人员进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全面负责网站首页及所有频道栏目资料和信息的审校;负责网站的策划、改版、调整,并代表网站对外发布网站的信息,承担网站的法律责任,审查各频道的设置,检查各频道的内容,保证与网站宗旨的一致性等。从之间网公司提交的录音等证据看,高滕知晓其下属马妍存在开通个人公众号,先于之间网公司对外私自发稿的行为,却不及时向上级汇报,未尽到相应管理责任,存在失职行为,就何婉璇存在刷取��量的行为,高滕亦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之间网公司结合高滕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高滕作出2016年1月《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表》,但高滕拒绝在上述考核表上签名,根据《员工入离职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中的规定,之间网公司对高滕调整岗位和薪资并无不妥,根据之间网公司提供的《关于给予高滕降职处分的通知》等证据,高滕并未服从之间网公司的降职处理,之间网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要求高滕待岗学习,但从视频资料显示,高滕拒绝学习,仍存在不服从管理、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鉴于上述情形,之间网公司对高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高滕要求撤销《开除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资差额一节,前已述及,之间网公司对高滕调整岗位和薪资并无不妥,但高滕提交的录��中显示,之间网公司在2016年2月19日才明确向高滕告知调整岗位的情况及工资标准,故在2月19日前高滕的固定工资仍应按原标准核算,根据之间网公司《绩效考核办法》,之间网公司对高滕绩效扣款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据此核定之间网公司应向高滕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12582.75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高滕要求之间网公司支付其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8054.24元,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一节,高滕虽提交了微信记录及视频资料,但从上述证据的内容来看,不足以证明高滕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故对高滕要求之间网公司支付其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超时、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2786.92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高滕每年可享受10天年休假,之间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高滕休2015年带薪年休假,应向高滕支付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一审法院核算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高滕要求之间网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7034.56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高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高滕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锐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王丽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