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大兴、吕进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大兴,吕进序,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唐军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大兴,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吕进序,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刘德亮,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森森,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该管理处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军强,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刘德亮,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森森,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大兴因与被申请人吕进序、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水管理处)、唐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只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大兴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审判决对长期护理费的计算存在错误。王大兴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胸椎骨折脱位并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并自评残之次日起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审判决吕进序、排水管理处支付长期护理费252360元,与依据工伤标准计算的479248元相差接近一半,此情况对于一名因伤高位截瘫、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弱势群体显失公平。王大兴在原审中明确提到了本案长期护理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的比例进行计算,而原审判决只认定了40%的比例,却不考虑计算基数是职工平均工资,使本案长期护理费的计算同时使用了两种标准,并且都利用了完全不利于王大兴的部分。原审判决明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说计算方式错误。2、原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计算适用标准混乱。原审判决时2015年的各项统计数据已经公布,原审判决长期护理费计算使用2015年标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却使用2014年标准,使用两个不同的标准,应予纠正。3、王大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高位截瘫,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给其本人及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本案应判决支付王大兴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芝只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改判吕进序、排水管理处、唐军强支付王大兴残疾赔偿金630900元,长期护理费479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康复费、司法鉴定费等同原审判决。吕进序、唐军强提交意见称,1、王大兴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申请再审,法院应不予审查,驳回其再审请求。王大兴在一审判决后规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应当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并且吕进序已经全部履行了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王大兴的再审请求于法无据。2、王大兴一审中主张按照201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适用法律正确。王大兴一审判决后不上诉,在吕进序将判决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申请再审变更诉讼请求于法无据。3、王大兴在庭审中主张自评残之次日起按照护理依赖程度40%计算20年长期护理费,原审根据其残疾等级、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并结合鉴定意见,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适用法律正确。王大兴并非工伤职工,其主张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护理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4、本案中,王大兴因伤残所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吕进序、唐军强并非侵权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王大兴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应支持。5、王大兴要求唐军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对唐军强的诉讼请求。综上,王大兴的再审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大兴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事实清楚。对于王大兴主张的长期护理费,原审根据王大兴的残疾等级、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结合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作出的鉴定意见,按照2015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护理依赖程度40%,计算20年长期护理费为252360元,并无不妥。王大兴申请再审称原审对长期护理费计算错误,理由不成立。关于残疾赔偿金,一审庭审中王大兴明确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20年,计584440元,原审认为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并不存在王大兴申请再审所称原审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适用标准混乱的问题。关于王大兴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吕进序、排水管理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原审未支持王大兴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大兴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大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㈥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大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