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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振玲与汪顺、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玲,汪顺,陈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496号原告:李振玲,女,1971年4月19生,住德惠市。被告:汪顺,男,1974年5月23日生,住德惠市。被告:陈玉兰,女,1974年12月6日生,住德惠市。原告李振玲与被告汪顺、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为经营猪场,分别于2015年4月2日和4月6日从原告处借款合计11.5万元,约定2015年农历10月1日还款,口头约定逾期还款加付利息,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被告不明确,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振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2元,返还李振玲;邮寄费112元,返还李振玲56元,余款56元,由李振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