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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守习、王玉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守习,王玉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守习,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喜,男,194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再审申请人袁守习因与被申请人王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31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再审申请人袁守习送达了传票,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守习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时 锐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