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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付仓小与土默特左旗沙尔营乡东华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仓小,土默特左旗沙尔营乡东华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74号原告:付仓小,农民。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营乡东华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二平职务:书记原告付仓小诉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营乡东华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付仓小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仓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仓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付仓小。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