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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钢、刘元喜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钢,刘元喜,尚桂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元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桂芳。上诉人刘钢因与被上诉人刘元喜、尚桂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钢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刘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刘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况君仪书 记 员  于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