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钢、刘元喜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钢,刘元喜,尚桂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元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桂芳。上诉人刘钢因与被上诉人刘元喜、尚桂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钢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刘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刘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况君仪书 记 员 于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