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106民初6015号原告:吴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053号。负责人:明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红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国网公司按照80%的责任承担原告吴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8905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国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9日,原告吴某某怀抱小孩行走在武昌区销品茂地段时,跌落至被告国网公司在路边挖掘的路坑中,造成原告吴某某腿部受伤。同日,原告吴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吴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前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二、原告吴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5元,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4日在笔录上签名,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辰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