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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燕燕与邱继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燕,邱继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2790号原告:徐燕燕,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邱继决,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徐燕燕与被告邱继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燕燕于2017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10月初6,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继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燕燕借款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邱继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