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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兆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兆怀,秦绪宾,任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兆怀,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秦绪宾,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任绪亮,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兆怀、秦绪宾、任绪亮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秦兆怀、秦绪宾、任绪亮银行存款4.9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