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美红申请执行王小坦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红,王小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红,女,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坦,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美红申请执行王小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美红于2017年7月26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28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班四庆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