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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孩与李少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孩,李少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186号原告刘孩,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4日,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李少远,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原告刘孩诉被告李少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刘孩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孩撤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刘孩承担。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孙志博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