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可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熊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可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熊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唐可清,男,汉族,住宁强县人。系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唐婕,女,汉族,住宁强县人,系唐可清之女。委托代理人宋国建,宁强县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住所地,宁强县羌州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肖健,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熊崴,男,汉族,住宁强县居民。系小型越野车所有人,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可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熊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36830.69元,被执行人熊崴应履行执行款1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68号民事调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