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华、麦著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麦著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男,1969年9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始兴县,汉族,中专文化,始兴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捕前住始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实际羁押,同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伟强,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麦著华,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始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始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实际羁押,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麦著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代理检察员刘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及其辩护人朱伟强、被告人麦著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12月26日公诉机关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经本院同意,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4月25日公诉机关再次以同样理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张华驾驶小轿车,伙同被告人麦著华窜至仁化县被害人何某1家,由麦著华爬墙进入何某1家盗得乌龟7只,后两人驾车逃回始兴。经鉴定,被盗的1只三线闭壳龟、6只黑颈乌龟共计价值人民币(下同)112万元。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物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据此指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华辩称:麦著华具体如何实施盗窃我不知道;我认为乌龟估价太高。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华参与盗窃是临时起意的,且乌龟全部返还了被害人,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失;2、张华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事后张华的亲属取得了被害人对张华的谅解,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一定的赔偿;3、我们认为乌龟不值那么多钱,这些乌龟是不流通的,市场的价格没有任何依据。综上,请法庭对张华从轻处罚。被告人麦著华辩称:我认罪、悔罪,对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但乌龟的估价太高。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20时许,天下大雨,被告人张华驾驶粤F×××××小型丰田轿车搭乘被告人麦著华,从始兴县窜至仁化县人民医院公厕旁边,准备去事先踩点的仁化县被害人何某1家盗窃乌龟。5月21日凌晨约1时,张华停车在公厕旁等待,由麦著华走到对面何某1家进行盗窃。麦著华爬上被害人何某1家屋后一扇木门,然后沿着一堵围墙进入被害人何某1家瓦房后面,再通过防盗网爬上瓦房屋顶进到被害人何某1房间所在的二楼走廊。麦著华先用绳子系在何某1睡房门的拉手,用1根木棍抵住房门两边的墙,用绳子绑住棍子,以防何某1出来。然后进入养龟房,将水池内的7个龟装入蛇皮袋,后原路返回张华车上。张华驾车往仁化县城方向逃离,途中,麦著华将蛇皮袋内的龟倒入小车后尾箱一个塑料箱内,二人一起清点共有6只龟。后麦著华将换下的湿衣服装进背包时,发现小车后排座位脚踏板上还有1只龟,便偷偷装进自己背包。早上8时左右,张华送麦著华回到始兴县沈所镇,麦著华回家后将背包内藏着的龟放入其家院子水池。而张华则将其车后尾箱内的6只乌龟交给其朋友官某1代养。几天后,官某1又将6只龟转交给其哥哥官某2代养。2016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麦著华住处查获被盗的1只乌龟,同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官某2住处查获被盗的6只乌龟,7只被盗乌龟依法返还被害人何某1。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7个乌龟,其中6个均为黑颈乌龟,另1个为三线闭壳龟。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22日1时,李某向公安机关报称:其家中7只乌龟被盗,请求派员处理。接报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初查,对本案立案侦查。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乌龟照片及说明,由被害人何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其被盗的1只黑颈乌龟的照片7张(照片由顾某从聂某微信上的照片冲洗出来后交给其),被盗的金钱龟和部分黑颈龟照片15张(照片由顾某在其乌龟被盗之前在其家中所拍照),并指出7张照片的那1只黑颈龟,即其被盗乌龟之一。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张华亲笔书信一份、确认说明、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26日,仁化县看守所通过狱情耳目廖某,成功截获张华借送速食面传递给另一监室关押的同案人麦著华的信件一份,信件内容大意是张华要麦著华全部揽下盗龟案,为张华开脱嫌疑,张华保证补偿麦著华的全部损失,并以张华本人工资作为麦著华在羁押期间收入。该份书信经张华仔细阅读后确认是其本人所写。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1)2016年5月28日,公安人员依法对麦著华的人身及其住所进行搜查,在其身上查获手机一台(UNITONE)、SIM卡一张、在其房子后院北墙边一水池里发现了被盗的1只黑颈龟,并依法进行了扣押;(2)2016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对位于始兴县×××一四层出租屋顶楼官某2养龟处进行搜查,查获被盗的金钱龟1只、黑颈龟5只。公安机关将以上查获的7只乌龟依法返还被害人何某1。5、对张华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张华所有的涉案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一辆、小米手机一台予以扣押。6、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其所提供的乌龟照片,证实顾某在微信上与聂某商量对被盗乌龟线索如何处理的情况。7、顾某、聂某提交的被盗乌龟照片,证实顾某、聂某向公安机关提交其手机上存有的被盗乌龟照片。8、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所扣押的涉案小轿车、手机、木棍等物品一批随案移交办案单位。9、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4月份至同年5月份期间,张华与麦著华有进行通话联系的事实。10、辨认监控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将2016年4月12日、5月20日仁化龙坑卡口监控截图、5月21日浈江工业园等地卡口监控截图分别由被告人张华、麦著华辨认,经辨认,张华、麦著华确认是张华本人开自己的小车,但车内情况、车内人看不清。11、户籍证明等身份材料及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华、麦著华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被抓获归案的事实,其中,麦著华于2016年5月28日下午在家中被抓获,张华于同年6月14日下午在始兴县林业局龙斗斜木材检查站被抓获归案。12、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证实2016年7月31日前被害人何某1对三线闭壳龟、黑颈乌龟、平胸龟取得了驯养繁殖的许可证明。13、疾病诊断证明书、学籍证明、谅解书,由被告人张华家属提交,证实张华妻子患慢性子宫炎,儿子正读书;张华家属对被害人何某1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何某1对张华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其酌情从宽处罚。(二)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及张华、麦著华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仁化县何某1住宅进行检查、拍摄、记录,以反映案发现场的情况,同时,从二楼走廓提取涉案的木棍1根、绳子1条。案发现场亦经两被告人指认确认。2、指认照片,证实官某1、官某2对被盗的6只乌龟进行了指认确认。3、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照片辨认,何某1分别辨认出“顾仔”即顾某、“老陈”即陈某1;黎某分别辨认出“顾仔”即顾某,“叶仔”即叶某;顾某辨认出“利伟”即聂某;麦著华、张华分别辨认出对方;张华辨认出被害人何某1;聂某辨认出“志华”即麦著华。(三)鉴定意见1、鉴定报告,证实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7个乌龟,其中6个均为黑颈乌龟,另1个为三线闭壳龟。2、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木棍上的STR分型与麦著华血样的STR分型相同。(四)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我在我家二楼阳台上搭建了一个简易养龟房,养了共6个黑颈龟、1个金钱龟。2016年5月21日凌晨我起床来大小便,门却拉不开,于是我从里面用力一拉,外面就有棍子落地的声音。门被拉开,我看到门外掉落一条木棍和一条螺绳,我以为我老婆搞的,没多想。到了晚上,我发现我房间对面养龟房的乌龟不见了。我怀疑被人偷了,我女婿李某帮我报了警。后来我看见我家二楼养龟房旁边的瓦房顶的一些瓦好像被踩碎裂了。到第二天,一个叫“顾仔”(即顾某)的龟友到我家,知道我的龟被盗了。他说一定会帮我。隔日,他又和姓陈的、姓梁的两个龟友到我家,说他昨天去始兴摘杨梅,听始兴的龟友说有人要出售一个“臭龟”,还有照片,他看过后说是和我的龟一样,于是“顾仔”和“老梁”、小陈来看我,告诉我这个线索,并把照片给我看,我看着确实很像。我问他对方有什么条件,他说对方要拿10万块,才能提供具体的情况和线索。我和“顾仔”商量这事,后商量不下去,我们没有谈妥,他就走了,后来他们又来说这个线索与钱的事。我很怀疑他们三个是否合伙来搞我的钱。5月26日上午,“顾仔”又去我家,他把二袋乌龟的照片给了我。一袋内有15张,是去年7月份我家的母乌龟很迟才生蛋,我叫“顾仔”来帮我现场拍照的乌龟照片,另一袋内有7张,“顾仔”说是从始兴的一个朋友那发过来给他的。我看了一眼那7张一袋的乌龟照片,立即认出了是我家被偷的其中一只重约1斤多点的公黑颈龟照片。我把这些照片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能找到我被盗的乌龟,我一定能认出来。因为我那些龟都养了很多年了,我天天喂养它们,因为担心它们生病,经常要将乌龟拿起来检查,养了这么多年,都不知看了多少回,有什么特征,我都很记得。2016年6月14日晚上,公安机关破案后把7只乌龟还给我。6月15日晚上11点左右,我发现被返还给我的那只金钱龟死了,我捡起来看,发现它腹部有点软绵绵,应该是小偷偷走后,几个龟放在一个蛇皮袋内,这个金钱龟可能正好在最下面,压伤了腹部,最后导致死亡。(五)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岳父何某1家的7个乌龟被偷了,其拨打了110报警。2、证人黎某(何某1妻子)的证言,证实其家的乌龟被偷了,“顾仔”、“叶仔”、“陈仔”十分热心,在始兴找到被盗乌龟照片,并提出提供线索资料的那人要其付10万做报酬,并多次来其家催钱买线索的事实。3、证人伍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家中也帮家公何某1养龟,确认了公安机关返还的7只乌龟即是其家被盗的乌龟。4、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何某1的乌龟被盗后,其在始兴的龟友“利伟”(即聂某)处得知有一人想卖龟,“利伟”手机上还拍摄了那只乌龟照片,后其将“利伟”手机转发来的照片与去年其帮何某1乌龟拍的照片冲洗出来后,交给何某1,并向何某1提出那个人要10万元报酬才愿提供卖龟人的具体姓名与联系电话等情况,但后来何某1也没有决定是否给酬金给“利伟”。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了何某1乌龟被盗后,何某1向他说有一个人想卖情报给他,要10万元情报费的事。6、证人聂某的证言:2016年5月20日左右我从养龟的微信群里看到仁化县有人的龟被偷的信息。不知是20日还是21日中午,一个叫“志华”(即麦著华)的男子打电话给我,说他捉了一只野生的臭龟(指黑颈龟),并问我值多少钱。我说要看过先。当晚我去“志华”家,我在他家院子左边一个水池里看有一只龟,我抓起来看,是只大概一斤左右的臭龟,我问他多少钱卖,他说有人开价16万元。我说16万元的就买不起,然后我用我的手机拍了这只臭龟照片(背部、底部、头部)。后来他又打电话叫我舅舅陈某2过来一起在他家吃饭。第二天中午,仁化的龟友“顾哥”来始兴玩,我和他说有个朋友捉了一只野生的臭龟,并把照片发给他手机上。“顾哥”手机上有仁化被偷龟的照片,他对比一下,发现是同一只乌龟,“顾哥”说他可以跟公安局说这个事,帮龟主找到被偷的龟,到时龟主给我们报酬。我说到时再说。后“顾哥”发微信问我怎么样,我说告诉公安的话,我怕会有人报复我。“顾哥”便做我工作。“顾哥”说他跟龟主商量好了,会给我1万元的报酬。后我说让我考虑下。5月27日,“顾哥”带几个人过来说要买龟,问了“志华”那只臭龟的情况,他们还叫我带他们去看看“志华”那只臭龟,我说我帮不到他们。之后公安人员找到了我,我把“志华”的情况向他们说了。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张华与麦著华是认识的,但他们之间是否有来往其不清楚。今年(2016年)5月份,当时麦著华打电话叫其去吃饭,在麦家,其外甥聂某还在。当时麦著华说他在仁化那边抓到一只野生的臭龟,他们好像在谈了下值多少钱的事。我不懂龟的事情,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8、证人官某1的证言:2016年5月20多号,张华打电话给我,之后我就下楼找到他。他提着一个很脏的蛇皮袋。我问他提着什么东西,他说是乌龟,我问他是哪里来的?他说是朋友给的,给我养着吧。因为之前我跟他说过我哥哥官某2会养龟,张华肯定也以为我也会养。我接过那个蛇皮袋后就直接回家了。回到家后,我打开袋,看见里面有6只乌龟,3只大的,3只小的,大的其中1只是黄色的,另外5只都是黑色的。之后我就用单独的塑料盆子或桶将它们装起来养。因为这些龟老是在盆或桶内发现声响,后来我用一个纸箱子装好送给我哥养。我哥问我这些龟是哪里来的,我不敢说是张华拿给我养的,因为我哥很不喜欢张华,还叫我不要跟他交往,我就说是一个朋友的朋友要搬家,所以要我帮他养一下。我哥看了一下龟,怕这些龟有细菌,将他养龟的地方弄脏了。我硬是要我哥帮我养着先,后来他答应帮我养的。直到后来公安人员找到我们。9、证人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底或6月初的一天,其妹官某1叫其帮忙,代养6只乌龟。其问来源,官某1说是朋友的,朋友因为搬家没有地方养,叫她暂时养几天。这6只乌龟其中1只是金钱龟,另5只是黑色的杂龟。其将龟放在自家的养龟池里养,后公安人员找上门,将龟扣押带走了。10、证人廖某、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5日,关押在看守所的张华想通过何某2,将其写好的信件交给另一监仓的同案人麦著华,何某2则传给廖某,叫廖某交给麦著华,后廖某将信件上交看守所干警。(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华的供述与辩解:我们养龟的人有个龟友联系群,我们群里经常会有联系,所以我知道仁化县人民医院公厕边有户人家有养龟。2013年,我一个龟友带我去那户人家看过那户人养的龟。2015年7月份左右,我去麦著华家买蜜糖,跟他说:“你家里困难,可以去搞些龟来养,龟有升值空间,你也可以有翻身的机会。”麦著华就问我去哪里可以搞到龟,我跟他说:“你可以去野外找找野生的龟来养,还有我知道仁化县人民医院公厕边有户人家有养龟,而且他的龟都是乱扔的,你可以去仁化那看看。”麦著华跟我说他不会养龟,我就和他说你搞到龟后可以帮你养。2016年4月份一天,麦著华打电话说让我和他来一趟仁化,我知道他什么意思。我就和麦著华开我那辆粤F×××××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来仁化踩点,到仁化,我把车停在仁化县人民医院公厕旁边,下车后我就给麦著华指了下那户人家的位置,并和他说那户人家的一楼二楼都有龟,然后麦著华就自己一个人去那户人家踩点了,我就在我的车旁边等他。大约半个小时,他就回来了。我们就开车直接回始兴。2016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麦著华打电话跟我说:“今天天气这么好,一起去趟仁化搞活动(意思就是去偷龟)。”我就开车去他家载了他一起去仁化,我叫他坐后排去。来到仁化大概是晚上10点左右,我就在仁化林场那边停了一会儿车,晚上12点左右,我把车停在仁化县人民医院公厕旁,当时下着雨,麦著华就背着他的背包自己下车去那户人家了,我就在车上等他。大概过了30分钟,麦著华就背着他的背包回来了,他一上车就跟我说:“走人”。然后我就开车离开仁化,在差不多出仁化县城的时候,麦著华就跟我说:“搞定了”。因为他背包里装着龟,所以味道很大,我就说不要放包里,把龟丢后尾箱去。然后我就把车停在路边就下车把龟拿出来放进我车后尾箱的一个箱子里,当时我也没数有多少只龟,放好龟后就上车了。差不多天亮的时候,我把车停在韶关黄金村的路边,因为当时下很大雨,我就和麦著华下车看了下他偷的那些龟,我打开车后尾箱,看到箱子里有6个龟,有2个石金钱龟和4个草龟,我就和麦著华说这些龟有病,而且不值什么钱。然后我就开车回始兴了。到始兴后我就送麦著华回家,到麦著华家后麦著华就叫我先帮他养住那6只龟,因为那些龟有病,我不敢把龟带回家,怕我自己养的龟也会被传染得病。然后我记得官某1说她很会养龟,于是我开车把龟送到官某1家。我把那6个龟交给她,当时龟是用个蛇皮袋装着的,把龟交给她后我就回家休息了。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后,官某1和我说她养不了那些龟,她已经把那6只龟给他哥哥养了。我和麦著华一起来过两次仁化踩点,除了2016年4月份那次,还有一次是2016年年头,我和麦著华来仁化,我指了那户人家的位置给他。2、被告人麦著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份,陈某2说张华找我,并给了张华的电话给我,我打电话给张华,他说有些事电话里说不清楚,要当面才说得清楚。后张华开车来我家,我坐上他的小车,在聊天过程中,他说起仁化有一个养金钱龟、臭龟的老家伙,那个老家伙家里很简陋,没什么防盗设施,翻过围墙就能偷到他家的龟。我说哪有那么容易的事情,然后他就问我有没有空带我上仁化去看看,就这样我坐他的小车来到了仁化,他将车停放在仁化县人民医院后面的一公厕旁,下车后带着我从斜对面的一工地往里走,穿过一些鱼塘就到了鱼塘边的一户人家。张华在后面用手指着那户人家说就是那个养金钱龟、臭龟的老家伙家,他还说那个老家伙养了有狗。然后我们就原路返回了始兴。直到今年的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张华又约我来仁化踩了一次点。到5月20日,当天晚上下雨,我在家捡好衣服、蛇皮袋等东西,放在一个背包里,张华开车到我家接我上车。我坐后排,到了仁化约十点多钟,张华将车停放在公厕旁边,下雨,我们在车里睡觉。后到凌晨一点钟了,张华说可以去搞老家伙的龟了。于是我拿一个蛇皮袋和一条螺绳下车,从斜对面工地走进去的,在工地上我拔起一条拉线用的木棍,以防借力用。我直接去到老家伙屋后那木门上面爬进去,然后将木门打开准备逃走时出得比较快。我沿着那个围墙,翻到老家伙家的瓦房后面,我踩着屋后一张不锈钢防盗网上了瓦房屋顶,瓦片被我踩破了,发出响声。我一步步走到了二楼阳台边上,跳下二楼阳台,然后我用螺绳绑住老家伙房门手把处,另一端绑住木棍,将木棍横在门的两边墙角上,这样老家伙即使发现了我,也出不来。搞好后,我就去看老家伙对面的阳台那个养龟房,房门没锁,我打开房门进去,两边的养龟池都摸了一遍,具体不清楚摸了几个龟,我将摸到的龟都装进了蛇皮袋内。搞到龟后,我从原来的路返回。当时张华已将车掉好了车头。我上车坐在后排位置上跟张华说“搞到了”,他就立即开车往县城方向走。开了好几公里的路,到了一个候车亭,张华将车停了下来,我提着蛇皮袋下了车,张华打开后尾箱,因为张华说怕龟会被闷死,我将蛇皮袋内的龟倒入一个透明的方形塑料箱内。我们一起数了一下龟,一共有6个龟,张华说其中1个是金钱龟,其他5个是臭龟。接着我们继续行驶。张华说现在回始兴很容易被人发现,要开去韶关兜兜,于是,张华开车去韶关,我不熟路。后来我捡我自己的湿衣服进背包时,发现踏板上爬出了一个龟,我没有告诉张华私自装进了我的背包内。我们开车到一个像农村的一样的分叉路口时,张华熄火休息。我们一直睡到天亮才回始兴。张华把我送回家,他就载着那6个龟走了,我回家后把那个装进背包的龟放入了我家的一个水池内养。第二天上午我打电话给聂某,告诉他我在仁化抓到一个臭龟,他就到我家来看那个臭龟。他问我想卖多少钱,我说是二个人一起去搞的,我说我的同伴说至少要卖16万。聂某还拿起那个臭龟用手机拍照,他还说通过微信发给一个朋友看看是第几代,价钱怎么样。再后来,警察去到我家把我抓获了,还把我藏在水池那个臭龟搜出来带走了。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作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麦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关于两被告人及张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盗乌龟估价过高的意见。经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1月20日印发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值为标准定罪量刑或处罚的案件中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价格认定。该《规则》所指的“野生动物”,是指经办案机关确认,依法受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该《规则》第五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第八条规定:“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地方制定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按地方标准进行价格认定。无地方标准的,比照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被害人何某1被盗的乌龟,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故公诉机关所提交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依据市场法对被盗的乌龟进行价格认定,所采用的价格认定方法不当,该结论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延期审理,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未提交符合规定的价格认定证据,故本案无法认定两被告人的盗窃价格。两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乌龟估价太高的意见理由充足,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犯,按其各自所起的作用进行量刑。被告人麦著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能当庭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张华带公安人员找回另6个被盗的乌龟,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华虽使用了其丰田小轿车,但考虑到小轿车属日常生活所用的交通工具,有一定的价值,在本案的盗窃价值无法确定、赃物亦已追缴返还被害人的情况下,对小轿车予以没收不符合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丰田小轿车可不予没收,依法返还所有人张华。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因传唤被实际羁押一日均应折抵刑期,即其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麦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因传唤被实际羁押一日均应折抵刑期,即其刑期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台(小米、UNITONE各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车牌号码粤F×××××)一辆返还给被告人张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仁潮审判员 朱艳群审判员 肖贵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