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明会与郑州市二七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会,郑州市二七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初127号原告李明会,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郑州市大学南路。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孟文建,职务局长。原告李明会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7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艾继领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会负担。审判员  刘黎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帅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