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邹能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伦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763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起诉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不仅仅是基于(2017)陕01民终455号民事判决,还基于该两公司及案外人陕西嘉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格兰仕微波炉交接三方协议》,该协议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对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有效。协议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且追偿权纠纷也属于财产权益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原告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763号之三民事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追偿权纠纷。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及案外人陕西嘉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履行三方签订的《格兰仕微波炉交接三方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已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陕01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以该判决书判决其对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在该案中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主张追偿权而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追偿权诉讼并非是因履行上述《格兰仕微波炉交接三方协议》而产生,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管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