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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宏燕与王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燕,王火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990号原告:赵宏燕,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霞,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火亮,男,汉族。原告赵宏燕与被告王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宏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霞、被告王火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4日,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月利率3分。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实际向原告借款5000元,当时出具有借条。原告起诉的13000元是原告和几个人喝酒后把其叫到商业城门口胁迫其出具的借条,其曾先后向原告出具了三次借条,一次5000元,一次8000元,一次13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6年3月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且实际借款金额是5000元,借条是2016年出具的,但原告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项辩称无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仍应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另原、被告双方就该笔借款约定有明确的借款期间及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借款期间内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火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宏燕13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4年8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书记员 李豆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