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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行审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巨野县侯海良整形烤漆门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巨野县侯海良整形烤漆门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4行审186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巨野县麒麟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449141-7。法定代表人:杨学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同民,系巨野县交通运输局维修行业管理所指导员。被执行人:巨野县侯海良整形烤漆门市,住所地巨野县。负责人:侯海良。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鲁局交01罚(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侯海良经营的巨野县侯海良整形烤漆门市无经营许可证,且对车辆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巨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作出了鲁巨交01罚(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8日将鲁巨交01罚(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该决定书内容:罚款二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鲁巨交01罚(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按该决定书履行,后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书。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鲁巨交01罚(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巨野县侯海良整形烤漆门市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鲁巨交01罚(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焕审判员  陶可生审判员  时圣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迪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