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辖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涛、周玉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周玉亭,河北三寿投资有限公司,王利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亭,女,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河北三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19号18层1803号。法定代表人:王贺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利果,女,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张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涛上诉称,本案被告河北三寿投资有限公司虽然注册登记地址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19号18层1803号,但是该公司住所地已经不在邯郸市丛台区范围之内,被上诉人周玉亭起诉时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已经丧失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周玉亭起诉时依据的其与河北三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资金使用协议》对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即“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的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签订合同时作为乙方的河北三寿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邯郸市丛台区,所以双方的约定管辖条款具体明确,为有效约定。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宾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