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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春艳与胡可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艳,胡可见,林统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413号原告:何春艳,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色钱塘家园**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4414231976********。被告:胡可见,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翰墨香林苑**幢***室。身份证号码:3504281960********。第三人:林统金,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何春艳与被告胡可见、第三人林统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何春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艳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3000元,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代垫付,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沈明海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胜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