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春艳与胡可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艳,胡可见,林统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413号原告:何春艳,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色钱塘家园**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4414231976********。被告:胡可见,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翰墨香林苑**幢***室。身份证号码:3504281960********。第三人:林统金,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何春艳与被告胡可见、第三人林统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何春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艳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3000元,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代垫付,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沈明海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胜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