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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左德景与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德景,刘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民初1718号原告:左德景,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刘雪峰,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左德景与被告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左德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雪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德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雪峰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被告刘雪峰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12月3日借款5000元。因被告不予偿还,请求依法判决。刘雪峰未答辩。左德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1、2015年8月7日,原被告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刘雪峰向左德景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7日至2015年8月7日。逾期超过十日,刘雪峰向左德景支付借款额20%的违约金等。2、2015年12月3日,刘雪峰为左德景出具欠条一份:刘雪峰向左德景借款5000元。被告刘雪峰不予答辩,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3月7日,原告左德景与被告刘雪峰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刘雪峰向左德景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7日至2015年8月7日。逾期超过十日,刘雪峰向左德景支付借款额20%的违约金等。2015年12月3日,刘雪峰向左德景借款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逾期不还,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左德景借款35000元及违约金7000元,共计42000元。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刘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