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范宝刚、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宝刚,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范宝刚,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旭东。范宝刚与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6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范宝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范宝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宝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