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万婕与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婕,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820号原告:万婕,女,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个旧市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地址:蒙自市银河路同德商业文化中心*栋**号。负责人:郑利红,系该分行行长。原告万婕与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万婕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婕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婕撤诉。案件受理费12179元,减半收取计6089.50元,由原告万婕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普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