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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宝与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宝,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103号原告:王利宝,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986242H,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0层1110室。法定代表人:邓冬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線金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利宝与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8日原告王利宝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利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宝撤回对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侯 甜书 记 员 陈蓁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