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1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庆,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刑初195号自诉人付国庆,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57年3月6日出生,住卫辉市。自诉人付国庆以被告人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付国庆以被告人孔某某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付国庆以被告人孔某某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孔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付国庆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秀丽审 判 员  张家坡人民陪审员  周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