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4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朱义德、秦思兰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义德,秦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特54号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被申请人:朱义德,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秦思兰,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经审查,被申请人秦思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