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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417号原告:郭某某,女,住肇东市。被告:刘某某,男,住肇东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一名女孩刘某某由原告自费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婚生一名女孩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被告于2015年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被告于2015年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后即系夫妻关系,被告自2015年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不知去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婚生女孩刘某某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抚养比较有利于该子女的成长,原告主张自费抚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条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刘某某由原告郭某某自费抚养。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彦斌人民陪审员  刘春霞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