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姜华与杨康、季久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杨康,季久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840号原告:姜华,女.被告:杨康,男.被告:季久清,男.原告姜华与被告杨康、季久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娄道同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