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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繁辉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繁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133号罪犯曾繁辉,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澄迈县瑞溪镇新华南路**号。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澄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繁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曾繁辉、黄笃权违法所得人民币427500元。同案被告人黄笃权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海南一中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曾繁辉的判决。刑期自2008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罪犯曾繁辉于2009年10月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4年8月15日获一次减刑,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曾繁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繁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曾繁辉自2014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36个月,共获得3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曾繁辉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其与另一名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7500元,该犯尚未履行。罪犯曾繁辉自2014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74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8.60元。又查明,2017年6月20日,澄迈县瑞溪镇瑞溪墟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澄迈县瑞溪镇人民政府、澄迈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罪犯曾繁辉的妻子一人抚养孩子,无工作,父母年老多病,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履行财产刑的情况说明、消费台账清单、贫困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繁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罪犯曾繁辉虽符合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再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故应酌情再扣减其减刑幅度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杨丽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