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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朋杰申请执行梁兆鑫、郑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杰,梁兆鑫,郑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李朋杰,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梁兆鑫,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郑跃辉,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李朋杰申请执行梁兆鑫、郑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冰 关注公众号“”